首頁遠雄人壽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RN1)
遠雄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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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康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RN1)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健保重大傷病
健保重大傷病
重大傷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項目之「慢性精神病」時,本公司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每萬元表定年繳保險費之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經初次診斷確定罹患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時,按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特定傷病
特定傷病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
特定傷病保險金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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