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意外身故關懷定額保險金

意外身故關懷定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意外而身故,遺族可一次領定額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原因死亡時,保險公司一次給付給身故受益人(遺族)一筆定額保險金作為關懷保險金。常見為保險金額的6%-35%。
部分保單會特別註明該金額有給付上限,(如60萬做為給付上限)。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保險金額的6%給付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予身故保險金 受益人,給付金額以新台幣六十萬元為限。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 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辦理。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6%的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但給付上限為60萬。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傷害發生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以減輕雙方證明權利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即使超果180天保險公司一樣要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FAQ常見問題
Q1
意外身故關懷定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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