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罹患特定傷病可以提前給付一部分的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投保並經過等待期後,確診符合契約約定的特定傷病時, 保險公司會在確診日後給付「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讓被保險人能得到更好的照顧。通常會有次數限制,如以1次為限。
被稱為提前給付保險金的原因,是當未來提領祝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等項目時,保險公司會扣除已提前給付的金額。
保險公司提前給付後,就不會再受理被保險人申請減額繳清,且要保人就不能再申請變更內容或終止契約。
保險金給付的計算方法:
  •  
    保險金額乘以特定比例(例如20%)。
  •  
    按照被保險人申請的提前給付的保險金額限值加上預估可以領取的紅利,扣除半年內要繳的保險費及處理費用(大約500元左右)
少數條款會有特殊給付條件,例如,初次被診斷出是條款約定的特定傷病;或是疾病末期(存活僅剩不到六個月時間)才能提前申請領保險金。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且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特定疾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基本保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後,第二十六條之約定即不適用,且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改依已申領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後之金額計算。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
較高者,再扣除已領之「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
全失能當時之保單年度以下列計算方式所得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本契約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二保單年度:為「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二、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起:為「保險金額」、「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金額
較高者,再扣除已領之「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從保險契約有效的第三年開始,罹患契約約定的特定疾病,保險公司會依照基本保額的20%提前給付保險金。
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只給付一次。
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給付後,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會依照申領後的金額計算。且未來支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會先扣除累計已領的「特定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
FAQ常見問題
Q1
特定傷病提前給付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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