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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海域活動中發生意外或登山事故(如潛水夫病)導致失能,會理賠失能保險金。
保戶參加「海域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導致失能時,保險公司將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特定事故」是指一般意外險不包含、但與海域活動相關的疾病或症狀,會逐項列於保單中,常見有:
失能給付:
「失能等級」:將不同失能等級分為1-11級,最嚴重的為第1級,例如雙眼失明。最輕微是第11級,如拇指損失。詳細的損害級別會列在保單條款中,依條款得出各級失能可以獲得的理賠比例。
相關限制: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參加海域活動遭受第三條約 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附表二所列之特定事故,自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以下 簡稱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 其金額按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乘上該表所列之給 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 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 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 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 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 於本次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則本 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 算基準。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文為例,被保險人參加海域活動,發生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而在180內失能,保險公司會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失能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FAQ常見問題
Q1
海域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