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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活動事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海域活動中發生一般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如潛水夫病)導致須治療,醫療費用可理賠
保戶參加海域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在事故發生日後 180天內就醫治療。保險公司會理賠實際醫療費用(須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超過180日繼續治療,則需證明治療原因與該次意外有關,保險公司才理賠。
「特定事故」是指一般意外險不包含、但與此類活動相關的疾病或症狀,會逐項列於保單中,常見有:
給付上限:保單約定的「每次實支實付保險金限額」。
如果就醫時沒有使用健保身分,有些保單仍會給付,但只會給付70%的醫療費用。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參加海域活動遭受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或附表 二所列之特定事故時,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至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本公 司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之費用 給付受益人「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 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份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其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 付費用之 70%給付。 本公司對每一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前二項約定之最高賠付金額以本契 約所約定之「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在海域活動期間遭受意外或特定事故時,在180天內就醫治療,保險公司會以實際醫療費理賠全民健保不給付的超額部分。理賠金最多不超過「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額。
超過180天,只要能證明後續治療仍與該次意外有關,保險公司仍會理賠。
如果被保險人未以健保身分就醫,保險公司只會理賠實際費用的70%,而非保險金額上限的70%。理賠金最多一樣不超過「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就醫的醫療費為8萬,健保可補助5萬。則保險公司會理賠超額部分的3萬元。
當被保險人未以健保身分就醫時,則保險公司會理賠5.6萬(=8萬*70%)
當被保險人未以健保身分就醫時,則保險公司會理賠5.6萬(=8萬*70%)
FAQ常見問題
Q1
海域活動事故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