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

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特定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如失溫)導致死亡,會理賠身故保險金。
保戶參加「特定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後180內死亡,保險公司將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如果意外發生後超過180日才死亡,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特定事故」是指一般意外險不包含、但與此類活動相關的疾病或症狀,會逐項列於保單中,常見有:
  •  
    溫度過低(如低體溫、失溫、凍傷)
  •  
    氣壓之影響(如氣壓傷、潛水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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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熱及光之影響(如中暑、熱痙攣、熱衰竭、雪盲)
  •  
    高空所致之其他影響(如高山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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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犬病
如果被保險人未滿15歲或受監護宣告者,則「身故保險金」改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但目前喪葬費用上限為61.5萬,超過部分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多繳的保費。如果有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給付喪葬費,則訂定在先的優先給付,至上限為止,但如果為同時訂定,則依比例給付至上限為止。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從事附表二所列之特定活動遭受本契約第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 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單首頁所載之「身故保險金 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依前項給付之身故保險金於被保險人 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 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 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 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 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 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文為例,被保險人因為參加特定活動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會依照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訂立保險契約時未滿十五足歲的被保險人,這項身故保險金的保障,必須等到被 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以後發生事故死亡,才會發生效力。
「特定活動」是指參加滑翔傘(翼)、飛行傘、拖曳傘、高空跳傘、攀岩/冰、馬術、武術比賽、潛水等保單定義的特定活動。
FAQ常見問題
Q1
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身故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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