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
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特定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如失溫)導致失能,會理賠失能保險金。
保戶參加「特定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特定事故」,導致失能時,保險公司將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特定事故」,保單會列特定事故表,常見包含:
- 溫度過低(如低體溫、失溫、凍傷)
 - 氣壓之影響(如氣壓傷、潛水夫病)
 - 熱及光之影響(如中暑、熱痙攣、熱衰竭、雪盲)
 - 高空所致之其他影響(如高山症)
 - 狂犬病
與一般意外事故不同的是,特定事故包含類似疾病的狀況也會理賠,如高山症。 
失能給付:
- 給付「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例如:雙眼失明,失能程度為1級,給付比例100%;切除脾臟,失能程度為11級,給付比例5%)
 - 失能保險金可多次請領,但最多以保險金額為上限
「失能等級」:將不同失能等級分為1-11級,最嚴重的為第1級,例如雙眼失明。最輕微是第11級,如拇指損失。詳細的損害級別會列在保單條款中,依條款得出各級失能可以獲得的理賠比例。 
相關限制:
- 如果一次意外中造成兩項以上失能的話,可以加總給付
 - 如果不同的失能項目是在同一部位的話,只會給付一次較嚴重項目,以失能程度較嚴重的為主。
 - 如果被保險人是受監護人,失能保險金只能以喪葬費用保險金方式給付。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從事附表一所列之特定活動遭受本契約第 三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三所 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身故保險金乘上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 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三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 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 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 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 前)的失能,可領附表三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 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 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失能 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文為例,被保險人參加特定活動,發生契約約定的意外事故,而在180內失能,保險公司會給付失能保險金。
- 計算方式:
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 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 大多保障範圍為失能等級1-11級(部分保單保障範圍為1-6級;也有僅保障失能等級1-3級等等)。
 - 如果一次意外中造成兩項以上失能的話,可以加總給付,但是不能超過身故保險金。
 - 如果不同的失能項目是在同一部位的話,只會給付一次較嚴重項目。
 
FAQ常見問題
Q1
特定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