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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在登山活動中發生意外或登山事故(如高山症)導致失能,會理賠失能保險金。
保戶參加登山活動發生一般意外事故或登山事故,導致失能時,保險公司將給付失能保險金。失能情況需在發生事故後180日內,如果超過180日,則需證明失能是因為該意外事故所生,保險公司才理賠。
「登山事故」是指一般意外險不包含、但與登山活動相關的疾病或症狀,會逐項列於保單中,常見有:
失能給付:
「失能等級」:將不同失能等級分為1-11級,最嚴重的為第1級,例如雙眼失明。最輕微是第11級,如拇指損失。詳細的損害級別會列在保單條款中,依條款得出各級失能可以獲得的理賠比例。
相關限制: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參加登山活動遭受本契約第三條所約定之登山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以下簡稱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乘上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或特定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登山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登山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身故保險金額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則本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文為例,被保險人參加登山活動,發生契約約定的登山意外事故,而在180內失能,保險公司會給付失能保險金。
失能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失能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程度對應比例
FAQ常見問題
Q1
登山活動意外與特定事故失能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