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房貸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房貸壽險)

保障

通常怎麼保?

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可領取一筆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一筆保險金給身故受益人,給付後保單效力就終止。
房貸壽險分成兩種類型:
  •  
    平準型:保險金額固定。
  •  
    遞減型:保險金額逐年減少。
    由於房貸壽險是用來降低「被保險人過世,繼承人付不出剩餘房貸而導致負債」的風險。所以隨著房貸減少,後期就不再需要那麼多的保障,因此可以選擇保費較低的遞減型壽險。
身故金的給付方式分別如下:
  •  
    平準型:「保險金額
  •  
    遞減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X保單附表比例)
    因為遞減型壽險的身故保障金額是會逐年變動的,給付的不是一個固定金額,而是「當年度保險金額」,這指的就是按照保單附表比例計算出的該年度的保額。
如果是在繳費期間死亡,有些會退還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也有些不會,需依保單規定。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一、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自確定死亡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之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會按「當年度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乘以附表比例)」加上「已繳付但未到期的保險費」給付保險金,理賠後契約就終止。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FAQ常見問題
Q1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房貸壽險)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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