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乘客體傷/身故責任保險金
乘客體傷/身故責任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車上乘客因車禍受傷或身故會理賠
當汽車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車上乘坐中或正在上下車的乘客受傷或死亡,保險公司會以理賠責任保險金理賠不幸乘客。
傷亡責任保險金相關費用:
理賠範圍:
常見不保事項: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本保險契約乘客傷害死亡理賠範圍及方式如下: 一、急救或護送費用:緊急救治或護送傷亡者,所必 需之實際費用。 二、醫療費用:須具有執照之中、西醫療院所開具之 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醫藥、X光檢查等必 需費用,如向藥房購買藥品等單據並應由主治醫 師簽證。 三、交通費用:以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來往醫療院所必 需之實際交通費用為限。 四、看護費用:以傷情嚴重確實必要者為限,但僱用 特別護士時,須有主治醫師認為必要之書面證 明。 五、診斷書、證明書費用:診斷書須由合格醫師所開 立,並儘量要求醫師在診斷書上填寫該治療期間 需否住院,住院日數以及療養方法與期間並作詳 確之估計。 六、喪葬費用及精神慰藉金:參照被害者之工作收 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 給付合理金額。 七、自療費用:得視受傷情形及病癒程度,並參照已 支用之醫藥費及醫師診斷書所記載應繼續治療 期間,給予必需之自療費用。 八、其他傷害或死亡賠償:以乘客依法可請求賠償者 為限。
事故條件: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 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給付金額原文:
本保險契約乘客傷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個人傷害」 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一個人傷 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 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 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乘客傷 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事故傷害」之保險金額為限, 並仍受「每一個人傷害」之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乘客傷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事故傷害」 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傷害之最 高責任額。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 (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 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 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 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 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 所致。前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 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十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十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十四、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 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 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 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 責任。
事故條件:
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 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傷害或死亡 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 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給付金額原文:
本保險契約乘客傷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個人傷害」 之保險金額係指就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對每一個人傷 害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 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傷害或死亡 超過一人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乘客傷 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事故傷害」之保險金額為限, 並仍受「每一個人傷害」之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乘客傷害責任保險所載「每一事故傷害」 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對每一次意外事故傷害之最 高責任額。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 (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府 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 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人或作收受報酬載運乘客或 貨物等類似行為之使用所致。 五、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 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情形之一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六、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 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而駕駛被保險汽車。 七、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 所致。 八、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 九、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 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 十、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 所致。前者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 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十一、乘客之故意行為。 十二、乘客之毆鬥、自殺或犯罪行為。 十三、乘客本身之疾病、疾病失能。 十四、被保險汽車因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包括代 客停車)、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 業在其處置期間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五、被保險汽車附掛之其他汽車或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未經 本公司同意附掛者,或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附掛之拖車、全拖車或半拖車所致之賠償 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汽車上的乘客,因車禍交通意外導致受傷或身故時,駕駛人應負法律賠償責任時,超出強制險理賠範圍,保險公司會依照合約理賠該乘客以下相關費用:
給付上限:
每一事故有最高理賠上限,總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此金額為限。
每一事故有最高理賠上限,總給付金額以不超過此金額為限。
也有很多除外或不保事項,要特別注意: 例如乘客本身疾病、疾病失能、乘客或駕駛因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酒駕行為、戰爭、輻射或放射性污染、從事競賽或表演等等所致的損失,是不會理賠的。
FAQ常見問題
Q1
乘客體傷/身故責任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