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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代步車提供

保障

通常怎麼保?

愛車因故進廠維修,保險公司可用代步工具險解決你的隱憂
被保險汽車因觸發「主約險(車體或竊盜險)」保險理賠條件時,在維修或失竊期間,保險公司會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
理賠方式如下:
保險公司會自行提供或由合作的租車公司提供,供被保險人做為代步工具使用。
車體險的代步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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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始日:自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勘驗維修報價、同意送至被保險汽車進廠維修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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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束日:被保險修復完成並通知保戶的領車日止。
竊盜險的代步天數計算:
  •  
    開始日:自被保險汽車失竊,從報警日起。
  •  
    結束日:被保險汽車尋獲,並至修復日止。(如果失竊車況完好,以尋獲日做為結束日)
代步車輛天數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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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有最高代步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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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險人發生車損時,應通知保險公司,利於查明該損失是不是有觸發理賠。如果被保險人沒有通知,代步車輛租用期間以保險公司確認損失日起算。
  •  
    被保險汽車因被保險人導致修理延遲,如果延遲但尚未使用代步車,租用日期從自車輛開始維修日起算;如果保險公司已提供代步車,則遲延期間所使用的天數,保險公司會自行算入代步天數。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給付項目原文(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時,該被保險汽車屬於小客車者, 本公司負責提供被保險人一千六百 C.C.或更高排氣量之小客車作為代步車輛使用,如無法提供車 輛,本公司得改以每日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二千五百元;該被保險汽車屬於小貨車者,本公司負責提 供被保險人相同或更高排氣量之平台貨床車作為代步車輛使用,如無法提供車輛,本公司得改以每 日給付保險金新台幣二千元。惟本公司於保險期間內提供代步車輛之天數或給付保險金之天數,二 者合併計算累計以約定之代步車輛最高提供天數為限,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車體代步車理賠方式:理賠期間為自被保險人將受損車輛移送至修理工廠並由本公司勘估確認 交修之日起,至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竣可領車之日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理賠期間之起算依 各款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處理,俾 利於查明該損失是否屬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倘被保險人未履行者,理賠期間自本公司確 認損失屬承保範圍之日起算。 (二)被保險汽車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致修理之延遲,倘被保險人尚未使用代步車輛, 理賠期間則自車輛開始修理之日起算;倘本公司已將代步車輛提供被保險人使用時,則被 保險人於上述延遲期間所使用天數,本公司得自應給付代步車天數中扣除之。 (三)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同時有投保其他代步車保險時,被保險汽車依實際修理期 間得適用之代步車天數,本保險契約之賠償天數按下列方式計算: 實際應賠付天數 x 本保險承保天數/(本保險承保天數+其他代步車保險承保天數) 二、竊盜代步車理賠方式:理賠期間自被保險汽車失竊通知警方並向本公司申請理賠之日起,至被 保險汽車尋回修復完竣可領車之日止。 被保險汽車同時投保車體代步車及竊盜代步車保險時,本保險契約之代步車使用天數應分別計算。
(被保險汽車全損之理賠方式)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經勘估確認無法修復者,本公司按約定之代步車輛 最高提供天數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使用,但先前如有已使用之代步車天數應扣除之,本公司於賠 付後,本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本保險之未滿期保費不予退還。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發生致被保險汽車受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不負代步車給付之責: 一、甲式、乙式、丙式、竊盜代步車適用: (一)非因外來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或因底盤碰撞致漏油、漏水所衍 生之毀損滅失。 (二)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單獨毀損或受第三人之惡意破壞所致之毀損 滅失。 (三)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四)被保險汽車於發生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其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五)被保險汽車在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致之毀損滅失。 (六)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七)被保險汽車因窳舊、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滅失。 二、甲式、乙式、丙式適用: (一) 被保險汽車因遭 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乙式、丙式代步車適用: (一) 被保險汽車遭不明碰撞、擦撞、刮損或其他不明原因所致者。 (二) 被保險汽車因第三者非善意行為所致者。 上述所稱「不明」係指被保險人無法提供造成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之對造或車牌資料。 四、丙式代步車適用: (一) 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汽車碰撞、擦撞所致者。 (二) 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但經憲警或本公司查証屬實者, 不在此限。 五、竊盜代步車適用: (一) 被保險汽車失竊,非依事實向警方報案,並取得證明者。 (二) 被保險汽車因車體損失險所承保事故所致者。
除外項目:
因下列事項發生致被保險汽車受有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不負代步車給付之責: 一、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軍事演習或政 府機關之徵用、充公、沒收、扣押或破壞所致者。 二、因核子反應、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者。 四、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無照(含駕照吊扣、吊銷期間)駕駛或越級駕駛之人,駕駛被保險汽車 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駕駛被保 險汽車所致者。 六、駕駛被保險汽車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所致者。 七、因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被保險汽車因供教練開車者或參加競賽或為競賽開道或試驗效能或測驗速度所致者。 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 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者。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汽車發生保險事故必須修理無法使用時,如果被保汽車是小客車, 保險公司會提供一千六百 C.C.或更高排氣量之小客車供被保險人使用,也可以改為每日給付2500元。
如果是小貨車,則提供相同或更高排氣量之平台貨床車作為代步車輛使用,也可以改為每日給付2000元。
給付天數以約定最高提供天數為限。
天數計算起訖如下;
受損車輛移送至修理工廠並由本公司勘估確認交修之日起,到被保險汽車修復完竣可領車之日止。
如果同時買其他代步保險,計算方式如下:
實際應賠付天數 x 本保險承保天數/(本保險承保天數+其他代步車保險承保天數)
被保險汽車無法修復時,就直接按約定最高提供天數提供被保險人代步車輛使用,但先前如有已使用之代步車天數應扣除之。
本條款各種車險有許多不保事項,應該特別注意:例如非因外來事故直接所致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輪胎備胎單獨毀損、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毀損滅失、被保險汽車於發生碰撞、擦撞事故後逃逸、被保險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所致毀損滅失、自然耗損所致之毀損滅失。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除外項目,包括
戰爭、核子能輻射或放射性污染、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無照或越級駕車、吸毒、從事犯罪、罷工、暴動、酒駕、參加競賽等等。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死亡或失能時,保險公司會依約定保險金額理賠死亡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的人。
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在180天內造成失能,如果失能等級為第1級-第11級,保險公司會依各個失能部位及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同一次事件中,如果同一失能部位,中兩項以上的失能項目(如手臂損失以及拇指損失),僅會擇以最嚴重者理賠。在任何意外事故符合條件,均可持續理賠,但失能保險金累積的最高理賠上限為保險金額。
如果是多項失能,按照每個失能項目分別累加,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以約定的金額為限。但如果是同一隻手或腳,則只能算較高金額的一項。
身故保險金:
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本條款有許多不保事項:例如駕駛酒駕、吸毒、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
FAQ常見問題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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