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汽車交通事故失能保險金

汽車交通事故失能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保障交通意外導致失能
被保險人開車因「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80天內,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不同失能等級領取保險金。
汽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是指下列三項:
  •  
    駕駛或搭乘汽、機車時所發生意外事故。
  •  
    以行人身分因遭受汽、機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車禍碰撞等意外事故。
  •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發生車禍碰撞等意外事故。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給付項目原文(理賠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 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 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 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 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 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 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事故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約定保險費投保交通事故傷害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針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致身體蒙受失能、死亡 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條款中之失能、死亡給付。
給付金額原文:
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給付限制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 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FAQ常見問題
Q1
汽車交通事故失能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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