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
保障
通常怎麼保?
駕駛人因開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受傷診療,會實支實付理賠
被保險人開被保險汽車因交通意外事故發生後180天內就醫,會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會依實支實付金額理賠。
實支實付型: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80天內,經醫院治療,會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會依照醫療費的實際支出(醫療費用明細),扣除「全民健保保障額度」再扣除「自負額」後的金額理賠。(如果就醫時沒有使用健保身分,部分保險公司仍會理賠,但理賠會所減少,通常是70%的醫療費用。但以不超過「每次實支實付保險金限額」為上限。)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180天內,經醫院治療,會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保險公司會依照醫療費的實際支出(醫療費用明細),扣除「全民健保保障額度」再扣除「自負額」後的金額理賠。(如果就醫時沒有使用健保身分,部分保險公司仍會理賠,但理賠會所減少,通常是70%的醫療費用。但以不超過「每次實支實付保險金限額」為上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如果是因以下事件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被保險人如果是因以下事件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 被保險人、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 駕駛被保險汽車酒駕(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標準)、吸毒或使用其他違禁藥物。
- 汽車賽車、超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
- 無照駕駛(包含以機車駕照駕駛汽車等越級駕駛)
-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和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
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和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
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
保險契約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該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
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交通意外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和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傷害醫療
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主
保險契約約定的交通意外事故,自該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
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
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交通意外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不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或被保險人雖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但未使用或在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其
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其
實際支付醫療費用的百分之七十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在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後,可以多繳保費加保駕駛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保障為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時,發生事故而受傷,投保採實支實付時,保險公司會依約理賠:
實支實付型:保險公司會理賠被保險人於事故後180內因受傷害就醫的醫療費用(以實際支出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金的醫療費為限)。如果不是以健保身分接受治療,保險公司只按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的70%支付保險金
主要保障為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時,發生事故而受傷,投保採實支實付時,保險公司會依約理賠:
實支實付型:保險公司會理賠被保險人於事故後180內因受傷害就醫的醫療費用(以實際支出超過全民健康保險金的醫療費為限)。如果不是以健保身分接受治療,保險公司只按被保險人實際醫療費用的70%支付保險金
*經合格登記之醫療院所不包含國術館。
*如超過180天,則需要證明治療花費與該次事故相關,保險公司才會給付保險金。
FAQ常見問題
Q1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醫療給付(實支實付)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