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
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可申請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交通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被保險人可以領取身故保險金。
汽車交通意外傷害事故是指下列三項: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給付項目原文(理賠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 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 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事故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約定保險費投保交通事故傷害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針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致身體蒙受失能、死亡 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條款中之失能、死亡給付。
給付金額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 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 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事故條件: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約定保險費投保交通事故傷害附加條款(以 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後,針對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致身體蒙受失能、死亡 或需住院醫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駕駛或乘坐汽車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所致者。 三、被保險人被車輛或大眾交通運輸工具碰撞所致者。 被保險人亦可選擇只投保本附加條款中之失能、死亡給付。
給付金額原文: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因「汽機車交通意外」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有規定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不能領身故保險金,只能支付喪葬費用。
緣由: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緣由: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如要保人投保兩家以上或數張保單,數家保單的喪葬費用保險金合計理賠總額不會超過上限,即61.5萬。避免產生受監護人投保後有生命的危險。
如果可以確定保險契約成立的先後順序,保險公司就依照順序給付到金額上限為止;如果不能分辨順序,則各家保險公司依比例分擔。
例如:有ABC三家保險公司,A先承保,保險金額為21.5萬,BC同時承保,B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30萬,C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為50萬,則各家公司給付如下:A公司21.5萬,B公司15萬,C公司25萬。
FAQ常見問題
Q1
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