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被保險汽車遭竊盜會理賠保險金
被保險汽車被偷或被搶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會依後續狀況理賠「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自負額通常為10%。狀況分為:
  •  
    未尋獲者:逾期未尋獲視為全損,被保險人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請領保險金:
    •  
      全損現金賠償:保戶自行將汽車報廢,並將報廢車給保險公司(如有報廢車有尋回的話),領理賠現金。報廢車交給保險公司前,汽車相關債務要先清償。理賠的現金為保險金額X(1-折舊率(%))。
    •  
      全損修復賠償:保戶仍希望維修,保險公司會協助支付維修費用,但最多僅支付到保險金額X(1-折舊率(%))為理賠上限,剩餘由保戶自行負擔。且維修前需要徵得保險公司的同意,保險公司才會賠付修復費用,
  •  
    經尋獲者:理賠可申請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復費用
    •  
      救護費用:為維持或防止損害擴大而進行的保護、搶救、搶修等正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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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拖車費用:拖吊被保險汽車至保險公司同意的最近修理工廠所需的正當費用。
    •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的費用。
當發生以下事項時,保險公司不會理賠(詳細依條款的不保事項而定):
  •  
    汽車因受損而連帶的附帶損失,如貶值、不能使用的損失
  •  
    因汽車被保險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  
    非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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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底盤觸撞導致的漏油、漏水及衍生之毀損滅失。
  •  
    非汽車內的固定裝置,如筆電
  •  
    輪胎、備胎(包含內胎、外胎、鋼圈、螺帽)非因竊盜導致的損壞
  •  
    因被保險人之親屬、受僱人或管理人等竊盜、侵佔導致的受損
  •  
    車體險所承保的毀損事故
  •  
    汽車上的固定裝置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可額外經加保列入賠償範圍)
  •  
    在汽車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毀損滅失(可額外經加保列入賠償範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給付項目原文(理賠範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毀損滅失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未尋獲者:依本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經尋獲者:
(一)救護費用:為維持損害之現狀或為防止損害之擴大所需之保護、搶救、搶修之正當費 用。
(二)拖車費用:移送受損被保險汽車至本公司同意之最近修理工廠所需之正當費用。
(三)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或裝配零件、配件及訂購零件、配件、材料等所需之 費用。
事故條件:
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竊盜、搶奪、強盜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給付金額原文:
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依下列範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不保事項:
不保事項(一)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滅失所致之附帶損失,包括貶值及不能使用之損失。
二、因腐蝕、銹垢或自然耗損之毀損。
三、非因外來意外事故直接所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或電器及機械之故障。
四、置存於被保險汽車內之衣物、用品、工具、未固定裝置於車上之零件或配件之毀損滅失。
五、輪胎、備胎(包括內胎、外胎、鋼圈及輪帽)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六、因被保險人之家長、家屬、受僱人或被許可使用之人或管理之人等竊盜、侵佔行為所致 之毀損滅失。
七、因車體損失保險所承保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
不保事項(二) 被保險汽車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毀損滅失,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固定裝置於被保險汽車之零件、配件非與被保險汽車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
二、在出租予人或有償載運乘客或貨物、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 期間所發生之毀損滅失。
自負額金額: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損失,應負擔百分之十基 本自負額。如被保險人選擇其他之自負額時,從其約定。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汽車被偷、或被搶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會依不同情形進行理賠:
  1.  
    未尋獲:將被保險汽車當作全損,理賠保險金。
  2.  
    尋獲:理賠可申請救護費用、拖車費用、修復費用
  •  
    救護費用:為維持或防止損害擴大而進行的保護、搶救、搶修等正當費用。
  •  
    拖車費用:拖吊被保險汽車至保險公司同意的最近修理工廠所需的正當費用。
  •  
    修復費用:包括修復工資、材料、裝配零件及訂購零件材料等所需的費用。
當發生以下事項時,保險公司通常不會理賠(詳細依條款的不保事項而定):
  •  
    汽車因受損而連帶的附帶損失,如貶值、不能使用的損失
  •  
    因汽車被保險人故意或唆使之行為所致。
  •  
    非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汽車機件損壞
  •  
    因底盤觸撞導致的漏油、漏水及衍生之毀損滅失。
  •  
    非汽車內的固定裝置,如筆電
  •  
    輪胎、備胎(包含內胎、外胎、鋼圈、螺帽)非因竊盜導致的損壞
  •  
    因被保險人之親屬、受僱人或管理人等竊盜、侵佔導致的受損
  •  
    車體險所承保的毀損事故
  •  
    汽車上的固定裝置同時被竊所致之損失。(可額外經加保列入賠償範圍)
  •  
    在汽車租賃、出售、附條件買賣、出質、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所發生的毀損滅失(可額外經加保列入賠償範圍)
應注意的是,為了使被保險人提高注意,避免被保險人因為有購買保險而減少注意,這個條款設有自負額10%,也就是說,假如發生損失為10000元,則被保險人要自行負擔1000元。
FAQ常見問題
Q1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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