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保障
通常怎麼保?
駕駛人因開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失能/身故會理賠
當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失能或身故時,保險公司會理賠之失能/身故保險金。
有些保單會要求被保險人需載明於保險名冊上。有些保單只加強限制,如只有車主才有保障。
由於此保險是附加於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隨於被保險汽車上,如果進行汽車買賣時,可以申請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更換。
由於此保險是附加於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隨於被保險汽車上,如果進行汽車買賣時,可以申請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更換。
失能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失能等級」:將不同失能等級分為1-11級,最嚴重的為第1級,例如雙眼失明。最輕微是第11級,如拇指損失。詳細的損害級別會列在保單條款中,依條款得出各級失能可以獲得的理賠比例。
「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失能等級」:將不同失能等級分為1-11級,最嚴重的為第1級,例如雙眼失明。最輕微是第11級,如拇指損失。詳細的損害級別會列在保單條款中,依條款得出各級失能可以獲得的理賠比例。
身故給付金額: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如果是因以下事件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加繳保險費後,加
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
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保險),本公司對被保險人於本
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能時,本公司
依照本附加保險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附加保險所稱之「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且經
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
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其簽名同意者為限。在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如有更換,於變更申請
書送達本公司時,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取得被保險人資格;被更換之駕駛人則同時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前項所定之被保險人變更申請書,應有新更換之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同意加保之簽名。
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
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
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
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
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
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
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領取之金額者,不適用合
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
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附加保險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
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
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
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死亡或失能時,保險公司會依約定保險金額理賠死亡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指駕駛被保險汽車之人,並以記載於被保險人名冊上的人。
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在180天內造成失能,如果失能等級為第1級-第11級,保險公司會依各個失能部位及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同一次事件中,如果同一失能部位,中兩項以上的失能項目(如手臂損失以及拇指損失),僅會擇以最嚴重者理賠。在任何意外事故符合條件,均可持續理賠,但失能保險金累積的最高理賠上限為保險金額。
因意外在180天內造成失能,如果失能等級為第1級-第11級,保險公司會依各個失能部位及失能等級給付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同一次事件中,如果同一失能部位,中兩項以上的失能項目(如手臂損失以及拇指損失),僅會擇以最嚴重者理賠。在任何意外事故符合條件,均可持續理賠,但失能保險金累積的最高理賠上限為保險金額。
如果是多項失能,按照每個失能項目分別累加,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以約定的金額為限。但如果是同一隻手或腳,則只能算較高金額的一項。
身故保險金:
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因意外在180天內身故,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給身故受益人作為保險金。在180天之後才身故,受益人須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主要是源於該次意外所致,才會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本條款有許多不保事項:例如駕駛酒駕、吸毒、從事汽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行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
FAQ常見問題
Q1
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