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定期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會定期給付保險金。保單有免責期設計,免責期滿後開始給付,依法規定免責期不得超過6個月。且每期給付前均會確認是否仍在「長期照顧狀態」再做給付。
常見給付方式:
  •  
    每月給付,最多給付180-192個月。(按預定利率將年給付金額轉為月給付金額)
  •  
    每半年給付,最多給付31-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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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給付,最多給付16年。
    如果給付期間身故或達保險年齡(如100歲)就終止給付,但有保證給付的商品,會將未支領的剩餘保險金額一次貼現給受益人。
少數商品根據保單年度理賠金額會有所不同。例如,在保單生效後的三年內確診,理賠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第四年後確診,理賠保險金額的50%。
某些保單會註明,「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只能與「特定項目」擇一給付。例如,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長期照顧服務等,僅可領取其中一項保險金。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無同一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繼續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與第十一條「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給付之日起算合計最高以十六次(每一期為一次)為限。若本公司已依第十一條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於給付「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範例條款解析-
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免責期間過後仍維持「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會在診斷確定日按保險金額x12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並在每年同一日期,只要被保險人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就持續給付按保險金額x12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最多給付16次。
但如果被保險人正在領取「完全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這段期間,不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FAQ常見問題
Q1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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