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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因為意外或是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工作時可以獲得的保險金
「喪失工作能力險」,又稱工作失能險,在保戶喪失工作能力時,能補貼工作失能期間的生活支出。
被保險人如果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喪失工作能力」時,會理賠定期保險金。直至「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狀態結束、或給付到「最高給付期限」、或被保險人死亡時停止。保單中,有的會保障因疾病與意外,造成的工作失能,有的僅保障因意外造成的。通常有免責期間的設計。
理賠無統一標準,依各保單不同,常見的工作失能條件分為三種:
  •  
    依醫院出具診斷書判斷喪失工作能力
  •  
    兩年內確實不能從事其原來工作
  •  
    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任何工作。
申請理賠後,會按月或星期定期給付,根據嚴重程度而判定,如喪失工作能力可分為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與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給付期限可分為工作能力恢復、達到最高給付上限、或被保險人死亡等。
部分條款會約定:受領保險金達一定期間(如兩年)後,喪失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可能會變更,如「喪失從事任何可獲取報酬的工作能力之狀態」或「不能從事依其教育程度、技能訓練或經驗所得從事之工作以獲致報酬之情形」。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符合第二條約定之「喪失工作能力」狀態且喪失工作能力狀態持續超過「免責期間」者,本公司以「免責期間」終了之翌日為基準日,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一期之「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 以後每月以前項基準日之相當日為一期,凡被保險人於該相當日生存且仍符合喪失工作能力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期以後之每期「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領取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之期數達本附約約定之給付期數為止。 被保險人如在本公司或其他保險機構投保一種以上與本附約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喪失工作能力保險時,本附約每期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的給付以下列方式計算。 每期應給付的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本附約保險金額× (所有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喪失工作能力保險中最高之保險金額/ 所有性質相同或相似的喪失工作能力保險保險金額總額) 依前項情形計算時,未給付保險金額部份之保險費,本公司應無息比例退還之。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失去工作能力,且維持此狀態超過一定期限(免責期),即給付保險金額。以後每月若仍存活且維持喪失工作能力的狀態,也將按保險金額給付,直到約定最高可理賠的期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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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年期意外險,主要保障意外身故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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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萬~100萬元
    • 保障年期
      保障1年
    詳情與試算
FAQ常見問題
Q1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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