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上學期間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上學期間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上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失能,理賠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果是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上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例如體育課跑三千後中暑、上化學課翻倒實驗藥劑導致失明等),由於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失能,保險公司會給付這一項保險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學期間是指在校內上課期間或是在學校安排的校外教學活動期間,不包括各類補習班或進修、休學或請假等未實際就讀之期間。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本附加條款所稱「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學期中參與所 就讀教育機構核可之校內課程,或校外教學活動期間內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但 不包括被保險人休學或請假等未實際就讀之期間。 本附加條款所稱「教育機構」包括教育局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國民小 學、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或其他經政府立案之教育機構,但不包括各類補習 班或進修、推廣教育等不具學籍之課程。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本附加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上學期間遭受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時,經醫院診斷確定後,本公司除給付本契約之「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與本契約「意外失能保險金」相同金額之「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約定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同時投保「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及「南山人壽傷害保險附約」者,本公司對於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就二者之「意外失能保險金」金額較高者給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
「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申領「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第一項之意外傷害事故係發生於上學期間之證明文件。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當被保險人在就學時,在校內或校外課程而遭受意外,而造成失能,保險公司除了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會給一筆與前者保險金額相同的「意外失能補償保險金」。且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不可更改變作他人。
FAQ常見問題
Q1
上學期間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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