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保障交通意外致死
因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會給付這一項保險金。交通意外傷害事故通常包含的範圍為:
1. 駕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所致。
2.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所致。
3. 以行人身分被汽車或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
但實際定義還是要以各保單條款為準。而如果是因被保險人進行汽機車、自行車競賽或表演導致,則不會理賠。
身故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特定倍數」(保單可能對不同類型的交通意外給予不同的增額,如果同時符合2種以上則擇優。常見增額倍數如: 水陸大眾運輸交通工具2倍、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3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騎乘機車或自行車、以行人身 分被車輛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 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下表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一百八 十日之限制。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保險金額之2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保險金額之3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保險金額之1倍; 以行人身分被車輛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碰撞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保險金額之1倍。
前項情形,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 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 其一為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併入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約定辦理。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騎機車或騎自行車途中,被汽車碰撞導致死亡,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的倍數(依照事故類型而定,如騎乘機車給1倍...) 給付保險金。當符合兩種意外傷害事故時,只會選定金額最高的一種進行理賠。
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或是因為精神障礙等緣故仍受監護宣告者,為了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2020年法定扣除額為123萬元,因此喪葬費用的上限就是61.5萬元。如果投保金額超過喪葬限額,則要看條款是否有說會退還,如果會退還,則保險公司會退還超出的保額對應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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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交通意外身故增額保險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