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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特定傷病扶助金(年給付)

保障

通常怎麼保?

罹患特定傷病可以領取生活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等待期過後,確診契約約定的嚴重特定傷病時,自確診日起,保險公司就會依契約約定每年(或月)給付保險金,直到條款指定的期數(例如5、10期)為止或被保險人達到一定的年紀前(如99歲)。
特定傷病」的保障範圍,各保單保障不一,詳細項目須看保單條款。
常見有兩種給付方式:
  •  
    分期給付: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都會領到指定期數的保險金,領滿後就不再給付。
  •  
    生存給付:只要被保險人還活著,就可以持續領取,直到身故或是達契約年齡上限。少數有保證至少給付的次數。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會將餘剩保證領取的金額,以貼現方式一次性給付給受益人,至於貼現率則依各保單規定。
少數保單會隨確診年數調整倍數,例如:自確診日十年內領的是保險金額的十二倍;自確診日十年後是保險金額的十五倍。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且至「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仍生存者(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日),本公司每年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保證總共給付十次。 被保險人身故或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如領取「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未達十次時,本公司按未給付次數之總餘額,依下列情形一次給付: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給付予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二、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時,給付予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一次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未給付次數之總餘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傷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之責。 本公司若依第一項約定開始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罹患特定傷病,保險公司會自診斷確定日開始,每年在同一日依照保險金額的12倍給付「特定傷病照護保險金」,共10次。
如果在給付完成前被保險人身故,則保險公司會將為給付部分貼現給付給法定繼承人。
如果在給付完成前被保險人年齡達99歲,則保險公司會將為給付部分貼現給付給本人。
給付完成後,契約效力就終止。
如果罹患兩項以上特定傷病,保險公司只會依照其中一項給付。

提供這類保障的險種

FAQ常見問題
Q1
罹患特定傷病扶助金(年給付)通常怎麼保?
Q2
目前市面上有哪些保險商品有罹患特定傷病扶助金(年給付)保障?
Q3
哪類的保險商品會有罹患特定傷病扶助金(年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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