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罹患特定癌症照護金(月給付)

罹患特定癌症照護金(月給付)

保障

通常怎麼保?

罹癌仍生存,定期給付生活扶助金
被保險人癌症等待期過後,被診斷出初次罹患癌症(多數保單會規定是重度癌症或保單列舉的特定癌症),保險公司就會每年(或月、日)給付保險金,直到條款指定的期數(例如3~20年)或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各保單的開始給付日也有不同規定,如從「確診日」起給付,或確診日隔年給付。
計算保險金的方法依據各保單略有不同,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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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兩年給付,最多給付20年,也就是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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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給付:最多給付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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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給付,最多給付24-6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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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給付,最多給付120日。
部分保單有保證給付的特性,會保證至領到指定期數,即使中途被保險人身故或年齡達契約上限(如98歲),保險公司也會將剩餘未支領的保險金貼現一次性給付給身故受益人,貼現率依各保單規定。例如,被保險人得癌症,保險公司預定給付15年的癌症生活扶助金,當第6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會將剩下9期扶助金貼現給付身故受益人。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每屆滿兩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兩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癌症診斷證明書及病理切片檢驗報告或其他足以證明被保險人仍罹患有「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十給付「罹癌補助保險金」,如被保險人未能符合前述約定者,本公司將不予給付該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或滿期時如符合前項約定未提出申領者,本公司仍按前項約定給付之。 第一項「罹癌補助保險金」,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為期二十年,且不受第十八條滿期後效力終止之影響,保險金之給付自第一次申領起以十次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只要是「初次診斷確定罹患重度癌症」,從「罹癌補助基準日」(就是確診那天)起,每滿兩年還生存時,保險公司會給付「保險金額」60%的「罹癌補助保險金」。
總共最高以領十次為限(20年)。
過去因為各家癌症定義不一,常爆發理賠爭議,金管會在2019年1月1日起統一定義,依癌症輕重分為三級,初期癌症(如原位癌)、輕度癌(如第一期的乳癌)與重度癌(為初期及輕度以外的癌症)。因此本項給付只有得重度癌症才有給付,原位癌與輕度癌是沒有的。
FAQ常見問題
Q1
罹患特定癌症照護金(月給付)通常怎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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