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自駕機車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自駕機車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
保障
通常怎麼保?
騎機車意外失能會理賠
必須是被保險人因駕駛機車(非乘客)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失能才理賠。如果是因被保險人進行機車競賽或表演導致,不會理賠。
給付方式:「保險金額」X「失能等級給付比例」(比如1級失能乘以100%、11級失能乘以5%)。
條款原文
通常怎麼寫?
以下是範例條款原文與解析
-範例條款原文-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自「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本契約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本契約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自駕機車意外傷害事故」申領自駕機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範例條款解析-
以這個條款為例,被保險人因自駕機車發生意外導致失能,保險公司會按照保險金額及失能等級給付。
保單條款常註明要是在意外事故發生的180天內導致的死亡或失能,這是為了要簡化意外事故的認定,亦即在事故發生的180天內都視作與該次意外有因果關係,減輕受益人證明義務的負擔。但並不是超過180天就一定不理賠,只要受益人能提出與該次事故有因果關係的證明,保險公司一樣會理賠。
如果是多項失能,按照每個失能項目分別累加,保險期間累計最高以約定的金額為限。但如果是同一隻手或腳,則只能算較高金額的一項。
如果這次事故的失能與以前的失能合併計算,會符合更嚴重的項目。保險公司會給付,但是要扣除之前的項目。比如在投保前已經失去了右手拇指跟食指,符合失能等級11級,在這次意外中失去了右手小指,單獨失去小指並不在項目內,但如果合併以前失去的兩指,則符合9級失能,保險公司將按照較嚴重的9級(20%)減去以前項目的11級(5%),以15%比例給付。但如果此次發生的項目,單獨以其他等級計算會優於合併計算扣除後的結果,則選擇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計算方式,也就是以單獨計算的金額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
自駕機車意外失能增額保險金通常怎麼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