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光人壽珍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FCA)
新光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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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健康防癌終身保險(FCA)

精選
  • •初期癌症給付保額5%、輕度癌症給付保額15%、重度癌症給付保額100%
  • •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總繳保險費*106%
  • •100歲滿期保險金可領回總繳保費*106%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第1~2保單年度: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第3保單年度(含)起: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保險金額,兩者取其大者。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次罹患癌症(初期)保險金
第1~2保單年度: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第3保單年度(含)起:
  •  
    給付保險金額的5%。
初次罹患癌症(輕度)保險金
第1~2保單年度: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第3保單年度(含)起:
  •  
    給付保險金額的15%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6歲前身故(完全失能)者:
  •  
    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後身故(完全失能)者: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大者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未達16歲前身故(完全失能)者:
  •  
    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後身故(完全失能)者:
  •  
    給付「應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與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大者
-備註-
  •  
    註一:本契約所稱「癌症(初期)」係指下列疾病之一:1.原位癌或零期癌。2.第一期惡性類癌。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註二:本契約所稱「癌症(輕度)」係指下列疾病之一: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註三:本契約所稱「癌症(重度)」係指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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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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