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元大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M1)
元大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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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傳家定期壽險(M1)(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險費總和」。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遺族生活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之外,另再按意外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遺族生活保險金」。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之一,且至失能診斷確定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其金額依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乘以附表二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陸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
二、水上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二倍。
三、空中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額之三倍。
燒燙傷
燒燙傷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第二條約定之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四十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五。
失能分期金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之一,且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雖已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自其完全失能確定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日起,及其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百分之五給付「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年數以十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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