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宏泰人壽真健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FCC)
宏泰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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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健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FCC)(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初次罹患癌症 (重度)保險金
保險金額×100%
特定癌症
特定癌症
初次罹患特定癌症保險金
保險金額×50%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次罹患癌症 (初期、輕度)保險金
保險金額×15%
-備註-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如本契約條款附表一);且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前述定義者為限。但續保且續保前本契約已持續有效達九十日以上者,不受九十日之限制。區分如下:
- 癌症(初期)係指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1)原位癌或零期癌 ; (2)第一期惡性類癌 ;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 癌症(輕度)係指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2)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3)第一期前列腺癌;(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6)邊緣性卵巢癌;(7)第一期黑色素瘤;(8)第一期乳癌;(9)第一期子宮頸癌;(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 癌症(重度)係指前述癌症(初期、輕度)以外之癌症。
- 特定癌症係指本契約條款附表三所列之癌症,但不包含本契約條款附表二所列之癌症(初期、輕度)。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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