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宏泰人壽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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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乙型)(DDR)(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重大疾病
重度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
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公司於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後,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起每屆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八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次數為五次。
輕度重大疾病
輕度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
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診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公司亦應同時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本附約繼續有效。
-備註-
註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重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九十給付「重大疾病(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未曾領取「重大疾病(輕度)保險金」者,另加計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若於繳費期間內符合「重大疾病(重度)」者,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註2:給付次數為五次。本公司給付第五次「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後,不再負「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給付之責。
若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內遇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餘額一次貼現予各應得之人,貼現利率為1.75%:
(1) 被保險人於給付「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期間身故者,本公司將「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身故日。
(2)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將「重大疾病生活扶助保險金」餘額貼現至前述保單週年日。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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