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安達人壽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TMB)-計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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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要及實防癌定期健康保險(TMB)(原康健)

計劃二
計劃一
計劃三
計劃二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保險金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化療放療
化療放療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
健康增值
健康增值
健康促進獎勵金
醫療實支實付
醫療實支實付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門診手術實支
門診手術實支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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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累計最高給付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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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支實付醫療給付-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80%給付,惟仍以保單條款各項保險金約定之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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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外溢獎勵-第二保單年度起之保險費:依「身體健康檢查」之體位判定結果,享有以下之保費優惠,A級/A+級/A++級:0%/15%/20%(實際保費數值依各計劃別所對應體位之費率表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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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六、住院手術費用。
    「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之每次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住院醫療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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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七條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按診斷當時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癌症照護(每月)保險金額」按月給付「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額」,持續給付六十個月。「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以給付一次(即「重度癌症照護(每月)保險金額」持續給付六十個月)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給付期間內身故或本契約屆滿時,本公司將一次給付剩餘之「重度癌症照護保險金」(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複利年利
    率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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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於醫院接受化學藥物治療者/放射治療者,每次接受化學藥物/放射治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額/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藥物劑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僅以一次計算。「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放射治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日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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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被保險人入住加護病房、燒傷病房、燒傷加護病床、安寧療護住院病床時,該期間之每日最高給付金額改依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之二倍為限。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於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多以九十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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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6: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診療且實際於醫院接受門診「手術」診療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因施行門診「手術」當日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之每次門診「手術」最高給付金額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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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7: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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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8: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重度癌症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重度癌症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之「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度癌症保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重度癌症保險金」後,不再負「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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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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