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友邦人壽滿意人生傷害還本終身保險(NWLR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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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人生傷害還本終身保險(NWLRP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時給付:保險金額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
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失能等級對應之比例給付(90%~5%)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重大傷害失能扶助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年齡,於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每一保單週月日,依下列方式每月給付:
1.80 歲 ( 含 ) 以前: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1% X 120 個月
2.81 歲 ( 含 ) 以後: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0.5% X 120 個月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致成身故時,除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外,另依水上 / 陸上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 :
  1.  
    水上:傷害身故保險金 x 1
  2.  
    陸上:傷害身故保險金 x 1
  3.  
    空中:傷害身故保險金 x 2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 保險金
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發生意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時,除給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另依水上 / 陸上 / 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類型給付:
  1.  
    水上: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x 1
  2.  
    陸上: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x 1
  3.  
    空中: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x 2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範圍時給付: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 x 50%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時,經醫師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至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應繳保險費 ( 不含其他附約 ) 本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第 30 保單年度屆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按「累積已繳保險費」給付,給付後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他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 1~30 保單年度期間因疾病身故者,依身故當時之【「累積已繳保險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
-備註-
  •  
    註 1: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 2: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 傷害身故保險金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 3:同時有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一級失能程度時,僅給付一項「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 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因不同意外申領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時,與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註 4: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程度時,給付各該項「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之和,其與「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傷害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時,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註 5:本項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開始給付後,於本契約終止時,仍依約定繼續給付至約定期限屆滿為止。如於給付期間內身故時,本項保險金未領取部份將按年利率 1.50%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  
    註 6: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重大燒燙傷定義請詳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  
    註 7:「累積已繳保險費」定義請詳閱保單條款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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