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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諾千金還本醫療保險(NRPFH)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保險金
按【住院日數x住院日額】給付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
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 (暨 )燒燙傷中心,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入住加護病房 / 燒燙傷中心日數x住院日額】給付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累積已繳保險費」x 70%】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已繳保險費」】較大者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致成契約附表一第 1~6 級失能者,每月給付【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住院日額 x 10 倍】,給付期限為 100 個月
特定傷病住院
特定傷病住院
重大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
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而必須且已實際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數 x住院日額 x 50%】給付
-備註-
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額保險金、重大疾病住院日額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 x 1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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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1:同一次住院 (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 )最高給付 180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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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2: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 18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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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3: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31 日開始或自復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急性心肌梗塞 ( 重度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末期腎病變、腦中風後障礙 ( 重度 )、癌症 ( 重度 )、癱瘓 ( 重度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請詳閱保單條款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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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4:同時或先後因意外致成二項以上第 1~6 級失能程度,僅給付一項「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之「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按年利率 1.50% 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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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5:「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百元「住院日額」之年繳保險費費率 ( 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乘以 1.056倍,並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後,再乘以「住院日額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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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6: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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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7:每百元住院日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可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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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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