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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保心安防癌保險(NRCAN)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 ( 重度 )」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1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x 120%
第 2~10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第 11~15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20%
特定癌症
特定癌症
特定癌症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 ( 特定 )」者,除「重度癌症保險金」外,另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 2~10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50%
第 11~15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60%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 ( 初期 )」或「癌症 ( 輕度 )」者,依診斷確定日所在保單年度按下列約定之一給付,並以一次為限:
第 1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累積已繳保險費」
第 2~10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0%
第 11~15 保單年度內: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 x 12%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按【「累積已繳保險費」x 50%】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積已繳保險費」】較大者給付,給付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備註-
  •  
    註 1:「初次罹患」係指本契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且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保單條款約定之癌症者。
  •  
    註 2:「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癌症診斷確定、契約滿期當時之「保險金額」,按年繳繳費方式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至前開期間所應繳之保險費總額的 1.056 倍 ( 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 )。
  •  
    註 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 4:每萬保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可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二。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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