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鑫平安福保本終身保險(AJA)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鑫平安福保本終身保險(AJ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
  •  
    1~20年: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21年以後:保額
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  
    1~20年:3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21年以後:3倍×保額
空中大眾運輸
  •  
    1~20年:4倍×保額+MAX(當年度保險金額,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21年以後:4倍×保額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
保額×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3倍×保額×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空中大眾運輸
4倍×保額×失能等級給付比例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1.保額×0.1%/日(同一意外事故給付上限90日)
2.完全骨折未住院:保額×0.05%/日(按骨折別日數表計算日數)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額×20%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保額×0.3%
身故
身故
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1至第20保單年度內
  •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富邦人壽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時之保單當年度末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21保單年度(含)
  •  
    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生存金
生存金
生存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備註-
  •  
    1.「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  
    2.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意外傷害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為限。
  •  
    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者,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4.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  
    5.完全骨折未住院: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條款所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富邦人壽按條款所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  
    6.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依約定申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者,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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