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PCC4)
富邦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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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PCC4)

精選
  • •可保障至95歲
  • •提供8項癌症療程相關給付
  • •罹患重度癌症,免繳交未到期保險費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第一至二十保單年度(末日午夜12時),
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50,000 元 但癌症(初期): 7,500 元
第二十一保單年度(含)起,
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 75,000 元 但癌症(初期): 11,250 元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癌症安寧照護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確診癌症後的第1、2、3、4、5個罹癌確定日之周年日(當日午夜12時終了)仍生存: 20,000 元 /年;但癌症(初期):無
癌症手術
癌症手術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15,000 元 /次,但癌症(初期): 2,250 元 /次
癌症住院
癌症住院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同一次住院之:
  •  
    第1~90日: 1,200 元 /日
  •  
    第91日起: 1,800 元 /日
癌症出院療養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600 元 /日
化療放療
化療放療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500 元 /日
癌症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500 元 /日
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
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
800 元 /日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於本附約定義之觀察期間屆滿前,已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富邦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本附約對該被保險人自始不生效力。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於觀察期間屆滿後確定罹患癌症者,亦同。
  •  
    註2.上列各項保險金每承保單位給付金額×承保有效單位數=各項保障項目之實際保障金額。
  •  
    註3.被保險人所罹患者為癌症(初期)時,富邦人壽依「每承保單位數給付金額」的15%及承保有效之單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之。
  •  
    註4.因同一癌症或其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14天內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被保險人住院日數之計算,係按其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定之。但被保險人於出院當日再行住院者,當日住院日數以一日計算。
  •  
    註5.每日門診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  
    註6.每日治療次數無論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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