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金幸福防癌健康保險(CLN1)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金幸福防癌健康保險(CLN1)

精選
  • •可保障至79歲
  • •初期及輕度癌症給付保額5%、重度癌症給付保額100%
  • •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每月給付保額2%,保證給付24個月
  • •79歲滿期保險金可領回總繳保費*102%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罹患癌症保險金
癌症(初期):保額x5%
癌症(輕度):保額x5%
癌症(重度):保額x100%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
於診斷確診日後之每一週月日:
每月給付保額2%,總共保證給付24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癌症(重度)豁免保險費
豁免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一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和x1.02(保險年齡屆滿79歲仍生存)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x1.02 , 保單當年度末保價)
-備註-
  •  
    註1: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二項以上者,富邦人壽就罹患「癌症(初期)」、「癌症(輕度)」或「癌症(重度)」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罹患「癌症(重度)」後再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富邦人壽僅依條款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給付之責。
  •  
    註2: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重度)者,富邦人壽僅給付一項「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
  •  
    註3: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保險給付的限制: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癌症(重度)」之「罹患癌症保險金」者,除應同時給付條款約定之「癌症(重度)安養保險金」外,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本契約其他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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