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富邦人壽萬安365傷害保險(NAEA/NAEB)-計畫B
富邦人壽
富邦人壽

萬安365傷害保險(NAEA/NAEB)

計畫B
計畫A
計畫B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100,000~2,000,000
失能生活補助金(1~3級失能)
400,000~500,000
特定意外
特定意外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2,000,000
電梯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2,000,000
一氧化碳中毒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2,000,000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失能保險金
200,000~4,000,000
電梯意外失能保險金
200,000~4,000,000
一氧化碳中毒失能保險金
200,000~4,000,000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2,000,000
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200,000~4,000,000
天災意外
天災意外
天然災害意外傷害二至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200,000~3,600,000
海外意外
海外意外
海外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2,000,000
海外意外失能保險金
200,000~4,000,000
假日意外
假日意外
例假日保障意外身故保險金
2,000,000 + 1,000,000
例假日保障意外失能保險金
150,000~3,000,000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800,000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食物中毒保險金
2,500/次
-備註-
  •  
    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除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已加計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  
    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除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其餘給付項目數值均已加計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  
    註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各項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2: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富邦人壽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富邦人壽累計同一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為限。上表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條款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富邦人壽依「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及「失能生活補助金」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失能時,富邦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生活補助金之和,最高以投保計畫別約定之金額(計畫A:保險金額的50%;計畫B:保險金額的25%)為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生活補助金時,富邦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按投保計畫別約定之金額為限(計畫A:保險金額的50%;計畫B:保險金額的25%)。
  •  
    註4:同一保單年度內,富邦人壽最高以給付三次食物中毒保險金為限。但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食物中毒,而重覆住院者,富邦人壽給付食物中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的限制: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約定之申領條件時,富邦人壽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依「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約定計算所應給付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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