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
海外暢遊保險(WOT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旅遊平安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100,000元
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0,000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00元~2,000,000元(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00,000元~2,000,000元(依失能等級11級80項)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1%
(按月給付,給付期限為100個月,且終身以1次為限)
(按月給付,給付期限為100個月,且終身以1次為限)
海外突發疾病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400元/日
美國地區調整後1,200元/日
美國地區調整後1,200元/日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400元/次
美國地區調整後1,200元/次
美國地區調整後1,200元/次
旅遊意外醫療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
400元/日
骨折未住院最高:200元/日
骨折未住院最高:200元/日
美國地區調整後1,200元/日
骨折未住院最高600元/日
骨折未住院最高600元/日
其他
特定交通事故重大創傷保險金
500,000元
(給付1次為限)
(給付1次為限)
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500,000元
(給付1次為限)
(給付1次為限)
-備註-
- 醫療保險金的增加: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疾病而於下表所列地區醫院接受診療,就於海外接受診療部份之醫療保險金,調整為原金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
海外特定地區/調整係數:美國、加拿大、歐洲/300%、日本、紐澳/150%、其他/100% - 註1: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航空意外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05倍/1倍為限。
- 註2: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每月新台幣10萬元,且終身以1次為限。
- 註3: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汽車(不含機車)或以乘客身分搭乘陸上公共運輸工具所致重大創傷;符合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重大創傷程度之一且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日數連續達5日(含)以上且仍生存。
- 註4: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重大燒燙傷,以下列任一情形給付本項保險金,累計本公司所有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合計最高為新台幣250萬元,其給付並以1次為限:(1)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20% (2)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10% (3)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 註5:本保險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或突發疾病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註6: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含返國前一日內始出院並於入境後一日內繼續住院診療至出院為止之該次實際住院日數)最高可給付180日。
- 註7:同一突發疾病(含返國前一日內始出院並於入境後一日內繼續住院診療至出院為止之該次實際住院日數)最高可給付180日。
- 註8:被保險人因海外突發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診療時,於其住院診療前/出院後2週內,因同一突發疾病(含返國後)接受門診診療者,每日以1次為限。
- 註9:(1)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2)不完全折斷給付方式:保險金額×0.2 ×1/2×(骨折別所定日數-住院日數)×1/2。骨骼龜裂給付方式:保險金額×0.2 ×1/2×(骨折別所定日數-住院日數)×1/4。※保險金額×0.2 最高以新台幣4,000元為限。(3)未住院部份,係指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4)骨折未住院保險金之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定日數為上限。(5)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依一項較高骨折別所定日數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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