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保誠人壽誠心防癌2.0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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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防癌2.0健康保險(限特定通路銷售)

精選
  • •可保障至75歲
  • •給付項目: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特定癌症保險金、罹癌補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滿期保險金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癌症(重度)保險金
第一保單年度,按下列兩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
  1.  
    「應已繳保險費」×每萬元「保險金額」。
  2.  
    「保險金額」×50%。
第二保單年度起,給付「保險金額」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罹癌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為期20年,每屆滿2年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兩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給付
「保險金額×60%」,最高給付10次。
特定癌症
特定癌症
特定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且診斷確定日在第二保單年度以後者,給付「保險金額×50%」,以給付1次為限。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輕度)」且未曾申領過癌症(重度)保險金者,給付「保險金額」×10%,以給付1次為限。
癌症身故
癌症身故
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
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且診斷其生命不足6個月時,可選擇提前領取當時「身故保險金」的50%,以給付1次為限。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第1次罹患「癌症(重度)」者,自被保險人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爾後各期保險費,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5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以「應已繳保險費」×60%(元以下四捨五入)×每萬元「保險金額」扣除滿期前已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依約給付之。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以「應已繳保險費」×每萬元「保險金額」扣除身故前已申領之上列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依約給付之,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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