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保誠人壽金滿意保險
保誠人壽
保誠人壽

金滿意保險(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另給付1倍之保險金額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致成1~11級失能)
保險金額X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意外傷害事故致成1~6級失能)
保險金額的12%X條款附表二所列給付比例X10年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另給付2倍之保險金額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慰問保險金
保險金額的3%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金額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意外傷害事故致成2~6級失能)
豁免以後各期保險費,契約繼續有效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應已繳總保費 × 60%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已繳總保費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應已繳總保費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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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已計算首、續期保費採匯款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1%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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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註3: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保誠人壽給付意外傷害第一級失能保險金後保險契約即行終止,惟「生活扶助保險金」之給付不受前述契約終止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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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保誠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前述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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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另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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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6:「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自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發生意外,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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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7: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士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一、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水上運行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二、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三、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在空中航行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另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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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8:保誠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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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9:保險契約所稱「應已繳總保費」,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標準體」之保險契約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之金額;於繳費期間屆滿後,係指按「保險金額」計算「標準體」之保險契約年繳保險費乘以「繳費年期」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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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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