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遠雄人壽愛無限A型防癌照護終身健康保險(CI4)
遠雄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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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無限A型防癌照護終身健康保險(CI4)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重度癌症一次給付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下列被保險人初次罹患日所屬之保單年度給付「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一). 第一保單年度: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重度癌症多次給付
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自第二保單年度起,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初次罹患日每屆滿一年之翌日仍生存,並自該日(不含)往前起算一年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侵襲性癌症」者(被保險人於該期間內,無論診斷確定次數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次計),本公司於該日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罹癌照護補助保險金」。
輕度癌症
輕度癌症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一點三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八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每千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千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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