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人壽
享安心長期照顧終身保險(LEGOHG)
精選
- 長照+完全失能 (保本型),保障至100歲
- 每年給付,最高給付16年
- 身故或期滿給付總保費的1.06倍扣除已領保險金
- 繳費期享長照或1-6失能豁免
- 80歲前另提供意外2-3級失能保障
更多說明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失能一次金
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一次給付:保險金額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一次給付:保險金額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且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自診斷確定日或免責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
意外失能
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保障至保險年齡80歲)
一次給付:保險金額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
每年給付:保險金額
-備註-
註1:保單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一次保險金」,三者僅擇一給付,終身合計以給付1次為限。
註2: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三者於給付期間僅以給付一項為限。前述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和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中國人壽最多給付16次。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中國人壽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者,中國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辦理。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中國人壽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2: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三者於給付期間僅以給付一項為限。前述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與保單條款第十五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和保單條款第十七條「意外二至三級失能分期保險金」合計,中國人壽最多給付16次。
註3: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其身故當時「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中國人壽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當期之未到期保險費者,中國人壽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約定辦理。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中國人壽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中國人壽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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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