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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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帳戶型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計算。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經診斷符合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時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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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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