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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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傷害保險附約(SPAR)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或超過180日死亡者受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内致成失能者,或超過180日致成失能者且受益人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按失能等級給付保險金額的100%~5%。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失能扶助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一級至第八級失能之一者,除給付「失能保險金」外,自確定失能之日的次月起,另按月給付「失能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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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等級一 保險金額×2%
  •  
    失能等級二~四 保險金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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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等級五~六 保險金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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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能等級七~八 保險金額×0.5%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重大燒燙傷」,自事故發生日起15天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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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Q2
這個商品大概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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