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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長青定期保險(NSRP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身故者,另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傷害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 1~11 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給付【保險金額 x 失能等級對應之給付比例 (100%~5%)】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 1~6 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按月給付失能診斷確定日當時【保險金額 x 1%】,給付 100 個月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傷害醫療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住院治療者,給付【住院日數 x 保險金額 x 1‰】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骨折未住院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按【骨折別所定日數 x 保險金額 x 0.5‰】給付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傷害醫療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入住加護病房或 ( 暨 ) 燒燙傷中心者,另給付【入住加護病房 / 燒燙傷中心日數 x 保險金額 x 1‰】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範圍者,給付【保險金
額 x 50%】,本項給付以一次為限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時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給付【「累積已繳保險費」x 50%】,給付後契約終止
其他意外保障
其他意外保障
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因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依下列給付:
•創傷傷口 5 ~ 10 公分:保險金額 x 0.25%
•創傷傷口大於 10 公分:保險金額 x 0.5%
特定輔具
特定輔具
骨折輔助器材補償保險金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確定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並於治療期間經「醫師」診斷且於診斷書載明需要輔助器材協助復健者,給付【保險金額 x 1%】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依身故當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所繳保險費總和」】較大者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備註-
  •  
    註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 / 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  
    註 2:「所繳保險費總和」係指實際所繳保險費之總和,其計算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曾辦理減少保險金額或減額繳清保險時另依保單條款之規定計算。
  •  
    註 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本公司僅給付「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不負給付「傷害失能保險金」之責任。
  •  
    註 4:「傷害失能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註 5:開始給付「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仍應依約定繼續給付至約定期限屆滿為止。如被保險人於所約定之「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期限內身故時,本公司將其未領取之「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按年利率 1.75% 貼現計算,一次給付予身故受益人。
  •  
    註 6:每次傷害給付日數 ( 含入住加護病房及 ( 暨 ) 燒燙傷中心期間 ),最高以 90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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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 7:依保單條款所列之骨折別所定日數表計算給付日數 (14~60 天 ),如有住院需扣除已住院日數。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若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  
    註 8: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註 9:因同一次意外接受多處創傷縫合處置者,僅就傷口最大者給付;同一次意外僅給付一次。
  •  
    註 10:「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申領滿期保險金時之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 ( 不含其他附約 ) 應繳保險費之 1.056 倍。每萬元保額對應之滿期保險金,可參閱保單條款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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