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第一金人壽臻還本終身保險(RAB1)
第一金人壽
第一金人壽

臻還本終身保險(RAB1)

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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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期間期滿後仍生存滿期保險金,持續享有終身意外保障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行人交通意外傷害事故:
  •  
    除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外,另給付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意外第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
在海外停留期間意外傷害事故:
  •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倍。
意外第二級至第十一級失能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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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
搭乘陸地或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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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三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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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的五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重大傷害失能保險金
於被保險人失能診斷確定日及以後每年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為該月之末),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給付,且給付次數以十次為限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按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之千分之一給付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除依約定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入住及轉出當日)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一給付
燒燙傷
燒燙傷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當時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繳保險費總和」給付「滿期保險金」。
身故
身故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屆滿前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應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取其較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當期已繳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住院日額
住院日額
意外療養保險金
保險年齡屆滿80歲前
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者,將另按「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給付。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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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類型並符合第15條至第18條約定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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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八十歲之保單週年日以前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符合第19條至22條約定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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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3: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保單條款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萬分之五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該表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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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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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應繳保險費總和」係指按「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本契約適用之年繳標準體保險費未折扣費率,其中「保單年度數」係指被保險人身故時,所經過保險單年度(含身故當年保單年度)之年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於契約繳費期滿後係指本契約之繳費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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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6: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身故者,則無本項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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