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南山人壽溢帆風順終身保險(HWPA)
南山人壽
南山人壽

溢帆風順終身保險(HWPA)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
一般意外身故給付
繳費期間6/10/20年
第1∼16/18/20保單年度末前
  •  
    保險金額+身故給付
第17/19/21保單年度(含)以後
  •  
    保險金額
意外失能
意外失能
一般意外失能給付
保險金額 x 5%~100%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失能分期金
意外特定失能扶助給付
按年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5年
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給付
繳費期間6/10/20年
第1∼16/18/20保單年度末前
  •  
    保險金額的三倍(含一般意外身故)+身故給付
第17/19/21保單年度(含)以後
  •  
    保險金額的三倍(含一般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給付
繳費期間6/10/20年
第1∼16/18/20保單年度末前
  •  
    保險金額的五倍(含一般意外身故)+身故給付
第17/19/21保單年度(含)以後
  •  
    保險金額的五倍(含一般意外身故)
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失能給付
保險金額的三倍 x 5%~100%
(已含一般意外失能給付)
航空意外失能給付
保險金額的五倍 x 5%~100%
(已含一般意外失能給付)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
意外住院日額給付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日
意外骨折未住院給付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乘以二分之一乘以骨折別表
特別病房增額
特別病房增額
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給付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日(已含意外住院日額給付,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最高90天)
骨折
骨折
意外骨折照護給付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零五乘以骨折別表所定日數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壽險滿期保險金
依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  
    繳費期間6年於第16保單年度末給付
  •  
    繳費期間10年於第18保單年度末給付
  •  
    繳費期間20年於第20保單年度末給付
身故
身故
身故給付
年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擇高)×健康促進係數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給付
年繳保險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擇高) ×健康促進係數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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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2: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最多以繳費期間屆滿為限)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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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3:健康促進係數之計算(僅限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含)以上者適用):本公司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被保險人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進行「身體健康檢查」。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於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對應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應於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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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4: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水陸大眾運輸意外事故/航空意外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及「意外身故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的1倍/2倍/4倍為限。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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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5:壽險保障期間屆滿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診斷確定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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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6:有關意外失能保險金、水陸大眾運輸意外失能保險金、航空意外失能保險金給付,係按保單條款附表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11級80項給付比例計算之。如為第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且已申領保險金,則本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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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7:意外特定失能扶助保險金給付係按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失能程度之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10%為基礎。如被保險人於給付期限內身故時,將一次給付剩餘之意外特定失能扶助保險金(以保單條款所列之利率貼現)予身故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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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8: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診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按日依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180日繼續診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診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意外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給付及意外骨折照護給付,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註9:意外骨折未住院最高3萬係以大腿骨頸完全折斷且未住院者為例。1.骨折未住院診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骨折別表所定日數者,其未住院部分按意外住院日額×1/2×(骨折別所定日數-住院日數)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前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2.不完全骨折給付方式:意外住院日額×1/2×(骨折別所定日數-住院日數)×1/2。3.骨骼龜裂給付方式:意外住院日額×1/2×(骨折別所定日數-住院日數)×1/4。前述意外住院日額係指保險金額的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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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0: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25條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於其實際進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期間,按日依保險金額的0.1%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意外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給付及意外骨折照護給付,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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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1: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院、診所診斷致成保單條款第25條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0.05%乘以骨折別表所定日數給付「意外骨折照護保險金」。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保單條款第25條骨折別表內所載日數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1/2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1/4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骨折照護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骨折非屬骨折別表所列之骨折項目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第25條骨折別表內程度相當的骨折項目之日數給付,按前二項核算「意外骨折照護保險金」。但其骨折為骨折別表內明訂不給付之部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意外住院日額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醫療給付及意外骨折照護給付,累計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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