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南山人壽溢路相守長期照顧終身保險(HRLTC)
南山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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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路相守長期照顧終身保險(HRLTC)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失能一次金
失能一次金
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投保年齡未達16歲】:
50% × 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達16歲(含)以上】:
50% × 保險金額 × 健康促進係數
失能分期金
失能分期金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 × 分期保險金係數
長照一次金
長照一次金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投保年齡未達16歲】:
50% × 保險金額
【投保年齡達16歲(含)以上】:
50% × 保險金額 × 健康促進係數
長照分期金
長照分期金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保險金額 × 分期保險金係數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達1∼6級失能或長期照顧狀態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99歲之保單年度末)
【投保年齡未達16歲】:年繳保險費總和
【投保年齡達16歲(含)以上】:年繳保險費總和 × 健康促進係數
(需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年齡未達16歲】:年繳保險費總和
【投保年齡達16歲(含)以上】:年繳保險費總和 × 健康促進係數
(需扣除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
-備註-
  •  
    註a: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前開免責期間屆滿翌日後每屆滿一年之日(無同一月日者,為該月之末日),且被保險人仍生 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或經醫院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且至診斷確定完全失能之日仍生存者,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本保險所稱「免責期間」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長期照顧狀態」之日起算,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達90日之期間。
  •  
    註b:「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二者僅擇一給付,以給付1次為限。
  •  
    註c:「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於給付期間僅擇一給付,二者合計最高以15次為限,且累計給付達15次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d: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其被保險人投保當時,保險年齡未達16歲者: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上者: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健康促進係數」後,再扣除「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 「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累計已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且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保險金額乘以最近一次繳交之保險費所適用之本契約年繳保險費費率(以本契約未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所計得之金額。「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時,二者較早屆至者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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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e:健康促進係數之計算(僅限投保當時保險年齡達16歲(含)以上者適用):被保險人應於第二保單年度之第八個月起至健康檢查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持通知單至本公司指定之醫療院所完成「身體健康檢查」。依「身體健康檢查」結果審核其所對應之體位類型,並於第三保單年度起適用對應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應 於通知單上所記載之期間屆滿前完成「身體健康檢查」,如逾期未完成者,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投保生效日起至第二保單年度末,將適用A級體位之「健康促進係數」。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第19條。
  •  
    註f:長期照顧狀態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自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暫停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於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下一保單年度起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保險公司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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