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台灣人壽美事富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4年期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

美事富足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限特定通路銷售)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身故
身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台灣人壽按身故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台灣人壽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期滿領回
期滿領回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台灣人壽按保險年齡110歲屆滿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增值回饋
增值回饋
增值回饋分享金
台灣人壽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除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前者,按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約定辦理外,將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現金給付
三、儲存生息
要保人若未選擇者,則視為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並得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台灣人壽變更前項給付方式,惟第六保單年度屆滿前,增值回饋分享金限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於繳費期間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台灣人壽改按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時,以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要保人終止本保險契約,或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16歲前死亡或致成完全失能程度者,台灣人壽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人。台灣人壽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該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
保費豁免
保費豁免
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自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要保人免繳本保險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未到期之保險費本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但不退還當期己繳保險費之末滿期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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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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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商品提供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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