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日額保險金、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特定處置治療保險金之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日額」x 3,600倍】
註1: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其同一次住院(含入住加護病房、燒燙傷中心期間),「住院日數」合計最高為365日;因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同一保單年度之實際給付住院日數最高為90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同一次住院;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
註2: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中心者,其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最高為180日。
註3: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於同一次住院診療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接受門診診療者。
註4: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倘前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章節排序有變動時,以最新公布者為準),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診療,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
手術治療者。同一次手術中,在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依其中一項給付。
註5:重大手術項目共20項,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接受「重大手術」治療者。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重大手術時,僅依其中一項給付。
註6:特定處置治療項目共20項,詳如保單條款附表二。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特定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接受處置治療者,按接受處置治療當時「住院日額」乘以特定處置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治療保險金」。同一次處置治療中,在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特定處置治療」項目時,僅給付較高倍數之處置治療項目。
註7: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1.50%,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註8:累積已繳保險費係指「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所適用之每百元「住院日額」年繳保險費費率(以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及本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未扣除折扣之標準體費率為準)乘以1.06倍,並以四捨五 入方式計算至整數後,再乘以「住院日額單位數」所計得之金額。
註9: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