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E/OMR/OMRS)
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E)
平安寶意外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ADE)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OMR/OMRS)
精選
- 傷害險附約,保費比單獨買意外險主約便宜,保障意外身故與失能
- 失能保險金,保險金額之5%~100%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電梯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公共建築物火災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電梯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備註-
-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失能保險金之保險金額調整: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或致成條款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應給付之「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一般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將依保額的1.1倍為給付計算基礎。前項家屬係指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時,為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且須已投保本附約者為準,但不以附加於同一主契約為限。
- 註1: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富邦人壽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富邦人壽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訂立本附約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者,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不適用其他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註2: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富邦人壽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如係搭乘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於公共建築物遭受火災或乘坐電梯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時,富邦人壽就各項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二倍為限;如係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時,富邦人壽就各項之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金額之三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富邦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前項所列數額為限。
- 註3: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同時符合第一、二項之燒燙傷時,富邦人壽僅依第一項比例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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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Q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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