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滿世代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FAK)
保障範圍與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有效期間內身故,按身故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失能保險金
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祝壽保險金
有效期間內且在保險年齡屆滿110歲仍生存者,按保險年齡屆滿110歲時之總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增值回饋分享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且未致成條款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富邦人壽按各該保單年度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之差值(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乘以同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數值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並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富邦人壽於每一保單週年日將前一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倘因繳費期間已屆滿或要保人依條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或依條款申請減額繳清保險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則改依條款之約定,以儲存生息之方式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止,並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仍依本款約定辦理。保險期間屆滿當年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給付。
- 二、儲存生息:要保人得以書面方式申請,將第7保單年度起且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者之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每月之宣告利率,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要保人不得請求給付。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55歲者,要保人得以書面向富邦人壽申請,改以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時總保險金額對應之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前述計算增值回饋分享金之方式所得之金額,再除以12後所得之數值,逐月以日單利月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但若該保單週月日與保單週年日為相同之日者,該保單週月日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以前一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計算。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有效且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失能確定,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其他
分期定期保險金
要保人選擇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富邦人壽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之每一週年日,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條款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定將每期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備註-
保險給付的限制:富邦人壽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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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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